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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什么是“装载凶器偷窃”?
什么是“装载凶器偷窃”?对于“装载凶器偷窃”,我国可参考的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中“装载凶器抢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的两个司法解释。该说明为我们解读装载凶器偷窃获取了一定的糅合意义。
1、“凶器”范围的理性界定 中国语言的特点要求了“凶器”的含义并非十分明确,必须由法官做出规范的价值辨别,并且有所不同的法官几乎有可能做出有所不同的结论,是一种典型的规范包含要件要素。因此,必须尽量地去说明和具体凶器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刑法学界对凶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凶器是行凶用的器具;第二,凶器是指需要使人产生惧怕心理,其必要杀伤力较小的器具;第三,凶器分成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作破片他人的器具;用法上的凶器,是所指从用于的方法来看,有可能用作破片他人的器具。某种器具否凶器,必需综合考虑到多方面的客观因素。上述观点各有春秋。
观点一对凶器的界定必要源于《现代汉语词典》;观点二较为抽象化;观点三将凶器说明为破片他人的器具,以及从多方面综合实地考察辨别否凶器以便容许凶器。笔者指出第三个观点更为合理。
而且,将凶器分成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与司法解释也更为与众不同。因此在确认过程中,作为规范包含要件要素的凶器既必须考虑到凶器的客观因素,又必须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明确的确认过程用中应客观的及主观的要素为根据综合辨别。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凶器的核心为器械,但在明确实践中需要沦为凶器的器械多如繁星,不应明确列出。
2、“装载凶器”的限定版 盗窃罪和抢夺罪是两种不道德特征十分相近的财产性犯罪。因此,笔者指出“装载凶器偷窃”可参考“装载凶器抢走”展开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抢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 条的规定可以将“装载凶器偷窃”解读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我国装载国家禁令个人装载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有行为人的犯罪偏向。
因此行为人展开偷窃时装载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令个人装载的器械,可以必要以“装载凶器偷窃”定罪。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没装载上述国家禁令个人装载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展开偷窃。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在实行偷窃过程中作为行凶工具用于而装载器械的,才能确认为“装载凶器偷窃”。
可以避免将为锁上门锁等而用于器械的不道德确认为装载凶器。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装载凶器偷窃的不道德都应该定性为装载凶器盗窃罪。
装载凶器展开犯罪,一方面减少了犯罪人的胆量,使其在实行犯罪活动时更加肆无忌惮; 另一方面,在这些侵害财产犯罪中装载凶器,也增大了更进一步转化成为针对人身的恶性暴力犯罪的有可能。由于已事前打算凶器,行为人在遇上紧急情况有可能会用于凶器,从而由偷窃转化成为偷窃。
值得注意的是,“装载凶器型偷窃”的行为人必需没用于凶器——没针对被害人或其他镇压人用于凶器,否则将远超过了装载凶器型盗窃罪的正式成立范围,不应归属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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